2006年4月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打击潜规则还得靠法律
吴杭民

  近年来,药品购销中的回扣风屡刹不止,一些地方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。在这些不法行为中,医生收受药品经销单位的回扣行为尤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,而正是这种潜规则,直接导致了广大患者的巨大损失。从河北石家庄举行的全国纠风工作会议透露,降低药品价格、治理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层层加价、整治医疗单位乱收费、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,成为中国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的四个着力点。
  一般说来,医生接受药品购销回扣有几种方式:一种是通过开具不合理处方赚取回扣。小病大治、延长疗程、故意选择贵重药品,是一些医生常用的伎俩,这种做法,直接提高了药品生产和经销者的销售额,从而抬高了患者的药费负担。而销售额大幅提高后,经营者据此付给医生高额的回扣,鼓励他们继续从事坑害患者的勾当。
  另一种办法就是医生通过医院的“正当规定”赚取回扣。有些医院内部规定,将医院内部的药品销售量和每个医生的收入挂钩。因此,除了医德、医技的原因,一些医生就是通过不合理提高患者负担,达到扩大药品销售额的目的。从表面上看,这些医生得到的是医院发给的奖励,实际上,医院的奖金来源还是药品经销单位,从根子上看,还是来源于患者。
 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的,以受贿论处。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,索取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情节严重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,国有医院由国家拨款建设,并且在运营过程中带有浓厚的福利性质,应该属于事业单位之列。因此,国有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属于“国家工作人员”之列,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。
  问题是,在司法实践中,以受贿罪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进行处罚的判例特别少。对于医生以不合理处方形式提高患者负担、从而收受药品经销单位回扣的现象,刑法的打击尤为不力。据有关专家介绍,我国还没有这样的案例。
 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呢?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对处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难题。一般说来,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开具不合理处方,从而提高患者的药费负担,法律无法用非专业者的眼光判定处方是否合理。
  其实,前述尴尬事实上比较容易解决。对于那些通过开具不合理处方而获取回扣的医生,法律虽然无法判定处方是否合理,但只要医生因此获得了回扣,就应追究其法律责任。而对于医院以奖金名义分发给医生的不合理收入,应当追查医院是否收受了药品经销单位的回扣或其他好处,如果查证属实,也可以追究医院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。
  尽管人们对药品购销中的回扣风深恶痛绝,尽管各地对此也出台了不少规章制度,但实话实说,收效令人遗憾。在依法治国的今天,只有通过刑法的严厉打击,才能从根子上打击医药行业盛行已久的潜规则,否则,都是隔靴搔痒!